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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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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位授予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统设必修总部考试课程(不包括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课、通过免修免考获得成绩的课程)平均成绩 75 分及以上;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80 分及以上;

(三)参加专业相应的语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达到其他条件:

1.英语类专业

(1)国家开放大学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命题、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及以上;

(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6)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

2.非英语类专业

(1)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适用于对应专业);

(4)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考试(CET-6)(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5)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6)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达到三级及以上;

(7)申请学位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及以上证书;

(8)本细则规定的英语类专业的考试或条件;

(9)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考试或条件。

—3—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二)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

(三)在读期间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请及授予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读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所需学位申请材料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分部(学院)。各分部(学院)对学习中心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复审和查重初检(查重率原则上不超过 30%)后,按照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及其他材料,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至学位办公室。

第八条 学位办公室对分部(学院)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整理、初审后,分送给相应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论文评审教师,采取抽审或全审方式对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给出终审成绩和评语,并按终审结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拟退回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退回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学院)发放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二)所学专业名称;

(三)专业对应的学位授予门类;

(四)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证书编号;

(六)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位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经认定有以下情况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二)发现论文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

(三)发现在授予时确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事实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四)发现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五)被撤销毕业证书的;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撤销学位的其他事由。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学位撤销相关事由,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办公室获知上述情况后,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相关分部(学院)启动核查程序;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相关分部(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报告报至学位办公室;

(三)根据核查结果,学位办公室应告知学生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位办公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相关分部(学院)提出书面申辩;

(四)依据认定结果以及学生的申辩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学位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并经学位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处理建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做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撤销学位的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

(七)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参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被撤销的学位授予信息已备案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学生被撤销学位后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参加学位语言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

1.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的;

2.毕业时除学位语言成绩外已符合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在毕业后参加学位语言考试且成绩通过的。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各分部(学院)或学习中心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纸质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学位授予之日起 3 年。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学位证书后,如学位授予信息需要更改,须由分部(学院)上报到学位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学位办公室收回原有学位证书,补发新的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对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一)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二)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三)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学院)分别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学院)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学院)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办公室和分部(学院)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9—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学院)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相关决定,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学院)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级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学位办公室或分部(学院)学位管理相关部门: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三)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院)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学院)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送达申诉学生。

(二)如果申诉事项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学院)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办公室接到分部(学院)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学院)送达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学院)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交给相应分部(学院)处理,分部(学院)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送达申诉学生。

(二)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学院)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学院)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送达申诉学生。

(三)如果申诉事项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学院)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